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泸州“第三者”索要遗产案,昨日由泸州市中院公开开庭审理后作出终审判决:驳回“第三者”的上诉,维持原判。 此案的审判,引来了中央电视台、中国青年报等20多家媒体的40余名记者参加旁听。昨日,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公开审理。审理中,双方紧紧围绕“黄永彬的遗嘱内容是否合法有效、公证遗嘱内容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展开了十分激烈的辩论。经过3个多小时的审理后,法院认为,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的“公序良俗”原则,遗赠人黄永彬的遗赠行为虽系黄永彬的真实意思表示,但其内容和目的违反了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损害了社会公德,应属无效民事行为,法院对那份虽经公证的遗嘱不予采信。据此,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原泸天化集团男职工黄永彬和蒋伦芳于1993年结婚。但蒋没有生育,后来抱养了一个儿子。1994年,黄永彬与比他小22岁、名叫张学英的女人相识,第二年同居。蒋伦芳发觉后,多次劝告无效。1996年底,黄永彬与张学英共同租房公开非法一起生活。今年2月,黄永彬因肝癌晚期住进医院。4月18日,黄永彬立下遗嘱,要将自己那份财产(价值约4万元)送给“朋友张学英”,骨灰盒由张学英负责安葬。 4月22日,黄去世,在办丧事时,张当众拿出黄生前的遗嘱,称黄将遗产赠与她,并有公证机关公证,在场人士一片愕然。黄妻蒋伦芳不承认“遗嘱”,不愿执行。为此,张学英一纸诉状交到纳溪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根据《继承法》和《民法通则》有关法律,判令蒋伦芳按“遗嘱”履行。在5月17日、5月22日、9月6日,纳溪区人民法院三次开庭审理此案。10月11日,纳溪区人民法院再次审理后认为:尽管《继承法》有明确条文,遗嘱也是真实的,但黄永彬把遗产给“第三者”,违反了《民法通则》中“基本原则”的第7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守社会公德”的规定,驳回了原告张学英的诉讼请求。 10月28日,张学英不服该判决,以“一审判决适用法律不当,应该适用《继承法》而非《民法通则》”为由,向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何为“公序良俗原则”? 民法之所以需要规定公序良俗原则,是因为立法当时不可能预见一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益和道德秩序的行为而作出详尽的禁止性规定,故设立公序良俗原则,以弥补禁止性规定之不足。遇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益和社会道德秩序的行为,而又缺乏相应的禁止性法律规定时,法院可直接依据公序良俗原则认定该行为无效。我国民法中虽未使用公序良俗概念,但也有类似的规定“民事行为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无效”。依学者解释,此所谓违反社会公共利益,与违反公序良俗同义。性道德为善良风俗之基本内容。依公序良俗原则确认这类行为无效,对于维系社会起码的道德秩序,至关重要。对“婚外同居人”的赠送或遗赠,均属违反性道德,该行为理应被认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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