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夫妻约定财产制,是指夫妻通过协商就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处分和婚姻的对外财产责任以及婚姻终止时的财产清算、分割达成协议,并排斥或部分排斥法定夫妻财产制适用的夫妻财产制度。 约定财产制是对我国的法定夫妻财产制即婚后所得共同制的必要补充。
我国《婚姻法》第19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这一法条说明,我国约定制和法定制在夫妻财产关系中是可以同时并用的,但约定的效力优先于法定婚后所得共同制。只有在当事人未就夫妻财产作出约定,或所作约定不明确,或所作约定无效时,才适用法定财产制。 我国夫妻财产制约定的效力。 夫妻财产制的效力包括对内效力和对外效力两个方面。
对于婚姻内部而言,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夫妻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按照约定享有财产所有权以及管理权等,并承担相应的义务。如果夫妻一方或双方要求变更或撤销原约定,必须经双方协商同意,并采用书面形式予以变更或撤销。如果夫妻对此存在无法自行解决的,一方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司法裁决。 对外效力表现为: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这一规定以“第三人知道该约定”为条件,即在第三人与夫妻一方发生债权债务关系时,如果第三人知道其夫妻财产已经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就以其一方的财产清偿;如果第三人不知道该约定的,该约定对第三人不生效力,夫妻一方对第三人所负的债务,按照在夫妻共同财产制下的清偿原则进行偿还。 那么,第三人如何知道该约定呢?既可以由夫妻一方或双方告知,也可以为第三人曾经是夫妻财产约定时的见证人或知情人。 怎样判断第三人是否知道该约定呢?《婚姻法解释(一)》第18条:“婚姻法第19条所称‘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夫妻一方对此负有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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