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 德州知名律师刘山陵竭诚为您提供公司法务、房地产、建筑工程、知识产权、合同债权、离婚继承、劳动仲裁工伤、刑事辩护方面法律服务!律师热线:13791340496!

  •  
    德州知名律师刘山陵竭诚为您提供同居、婚姻、离婚、继承、婚外情、重婚方面的咨询、代理等专业婚姻家庭服务!律师热线:13791340496!
    最 新 热 门
     婚姻出现危机应该怎么做.
     离婚律师服务项目
     夫妻约定财产时应注意什.
     应合法调查“第三者”
     什么是亲子鉴定
     离婚损害赔偿金
     离婚经济帮助金
     离婚经济补偿费
     离婚冷静期
     确认亲子关系
    更多
    最 新 推 荐
     离婚律师服务项目
     应合法调查“第三者”
     什么是亲子鉴定
     法定继承继承顺序
     离婚协议签定后能反悔吗.
     离婚的法律后果
     离婚诉讼判离的条件
     离婚诉讼中的认识误区
     夫妻财产约定的误区
     律师遗嘱见证
     有效遗嘱应具备的条件
     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原则.
     离婚子女抚养人的确定原.
     家庭暴力的救济途径
     法院如何处理同居期间的.
     重婚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
    更多
    相 关 文 章
  • 无相关文章
  • 婚前爱情协议被判无效    3星级
    婚前爱情协议被判无效
    作者:网络 来源:点击数:更新时间:2007-6-9
     
      本报济宁4月6日讯 “婚后如果一方出轨,不忠于对方,离婚时要放弃全部家产,并支付对方精神赔偿20万元,并放弃子女抚养权,每年仅可探望一次……”济宁一对青年男女为保证爱情忠贞,婚前签下了一份这样的“爱情协议”,可丈夫婚后不久出轨。后女方王某拿着协议将丈夫张某告上法庭,近日,法院审理后认定这份协议个别条款违背了法律规定,该协议被判无效。
      据了解,2002年8月,济宁城区的张某和王某举行婚礼前,除按照法律规定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外,还签订了自己拟订的“爱情协议”。在这个协议中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签订此协议,夫妻双方应忠实于对方,不得有第三者插足,不得有婚外性行为。
      2004年11月,妻子王某发现丈夫张某有婚外性行为,多次规劝无效,遂向法院提交了离婚诉状,要求法院按“爱情协议”给予判定。法院审理后认为,协议内容中关于子女监护权、探视权的规定违反了《婚姻法》的规定,法院判定该协议整体上是无效的。
    录入:Admin
     
  • 上一篇文章: 丧偶女签生子协议 擅引产被诉违

  • 下一篇文章: 结婚自由
  • 发表评论 告诉好友 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
     网友评论:(只显示最新5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业务范围 | 律师代理 | 事故程序 | 事故赔偿 | 交强险 | 保险纠纷 | 法律法规 | 网站宗旨 | 申请链接 | 权利声明

    德州律师网主任:刘山陵  Email: dzfalv.com@163.com  联系电话:13791340496 

    办公地址:山东铜镜律师事务所(德城区天衢中路699号天翔大厦701、702、703、704、706、707室,天衢购物中心东邻 ) 

    鲁公网安备 37140202000234号

     
    鲁ICP备0702099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