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 德州知名律师刘山陵竭诚为您提供公司法务、房地产、建筑工程、知识产权、合同债权、离婚继承、劳动仲裁工伤、刑事辩护方面法律服务!律师热线:13791340496!

  •  
    德州知名律师刘山陵竭诚为您提供同居、婚姻、离婚、继承、婚外情、重婚方面的咨询、代理等专业婚姻家庭服务!律师热线:13791340496!
    最 新 热 门
     婚姻出现危机应该怎么做.
     离婚律师服务项目
     夫妻约定财产时应注意什.
     应合法调查“第三者”
     什么是亲子鉴定
     离婚损害赔偿金
     离婚经济帮助金
     离婚经济补偿费
     离婚冷静期
     确认亲子关系
    更多
    最 新 推 荐
     离婚律师服务项目
     应合法调查“第三者”
     什么是亲子鉴定
     法定继承继承顺序
     离婚协议签定后能反悔吗.
     离婚的法律后果
     离婚诉讼判离的条件
     离婚诉讼中的认识误区
     夫妻财产约定的误区
     律师遗嘱见证
     有效遗嘱应具备的条件
     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原则.
     离婚子女抚养人的确定原.
     家庭暴力的救济途径
     法院如何处理同居期间的.
     重婚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
    更多
    相 关 文 章
  • 无相关文章
  • 离婚后一方对生活困难另一方的经济帮助规定    3星级
    离婚后一方对生活困难另一方的经济帮助规定
    作者:德州律师刘山陵 来源:德州法律服务网点击数:更新时间:2007-6-9

     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婚姻关系终结后,仍要求一方对生活困难的另一方从其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的帮助,实质是夫妻间扶养义务的延续。


       一方生活困难的界定:是指依*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 
         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


       给予帮助的方式: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 

    录入:Admin
     
  • 上一篇文章: 没有了

  • 下一篇文章: 离婚时夫妻债务清偿的规定
  • 发表评论 告诉好友 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
     网友评论:(只显示最新5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业务范围 | 律师代理 | 事故程序 | 事故赔偿 | 交强险 | 保险纠纷 | 法律法规 | 网站宗旨 | 申请链接 | 权利声明

    德州律师网主任:刘山陵  Email: dzfalv.com@163.com  联系电话:13791340496 

    办公地址:山东铜镜律师事务所(德城区天衢中路699号天翔大厦701、702、703、704、706、707室,天衢购物中心东邻 ) 

    鲁公网安备 37140202000234号

     
    鲁ICP备0702099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