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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刘律师说法:分割家庭共同财产    3星级
    刘律师说法:分割家庭共同财产
    作者:德州律师刘山陵 来源:德州法律服务网点击数:更新时间:2007-6-10
    王先生与张女士夫妻二人一直同男方的父母共同生活。2004年,王、张二人离婚,王母健在。王先生祖上遗留的8张古画的归属存在争议。王先生主张:父亲去世时口头遗嘱全部留给母亲的。故认为8张古画应归母亲所有,不属于共同财产。张女士认为,这些古画是家庭共有财产,夫妻双方都有份额,应予以分割。为此,双方诉至法院。
    刘律师认为,此案涉及家庭共同财产的分割。
    所谓家庭共同财产是全体家庭成员在共同生活关系存续期间,对共同所得和各自所得的财产约定为共同所有的共同财产关系。
    家庭共同财产的发展要件是:
    1、家庭共同生活关系的存在。家庭共同生活的基本标志,是共居一起。共居的家庭成员应是近亲属,也包括共居的其他亲属和收养的家庭成员。
    2、家庭成员协议实行家庭财产共同共有的约定。这种约定的内容,是就家庭财产的全部或部分实行共同共有关系。
    家庭共有关系解体时,对家庭共同财产的分割,一是采取实物分割的办法;二是采取变价分割的方式;三是作价补偿。
    就本案而言,由于这些古画是王家祖传,因而可视为王先生父母的夫妻共同财产。王父去世后,王母享有一半。另一半因王父的口头遗嘱无人证明,不能认定为有效遗嘱,故应认定为王父遗产。应由法定继承人王母与王先生各继承一半,即王母拥有4张,继承2张,共6张;王先生继承2张,因被继承人无指定归其专有,应为夫妻共同共有。王、张离婚时,双方应将这2张古画分割,女方应分得1张古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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