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权。 可见,我国婚姻法把探视权作为一项法定的权利并独立于其他亲权而加以保护,如果探视行为没有对子女利益侵害之危险,探视权是不可以随意中止的。由于中止探视权的裁决直接影响到申请人、被执行人及其子女的权益,且当事人不能上诉,应该严格中止程序。 在司法实践中,探视权一般出现下列情况始得中止:“1、患有严重精神病或尚未治愈的烈性传染性疾病的;2、对子女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子女的;3、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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