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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条件
    作者:德州律师刘山陵 来源:德州法律服务网点击数:更新时间:2007-5-29
     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但发起人的法定人数,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且其中须有过半数的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2)、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在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百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是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所必须遵循的原则。
     
      股份的发行是指股份有限公司在设立时为了筹集公司资本,出售和募集股份的法律行为。这里讲的股份的发行是设立发行,是设立公司的过程中,为了组建股份有限公司,筹集组建公司所需资本而发行股份的行为。设立阶段的发行分为发起设立发行和募集设立发行两种。发起设立发行是指由公司发起人认购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部分向社会公开募集,并由社会公众认购该股份的行为。
     
    4)、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是股份有限公司重要的文件,其中规定了公司最重要的事项,它不仅是设立公司的基础,也是公司及其股东的行为准则。因此,公司章程虽然由发起人制订,但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必须召开由认股人组成的创立大会,并经创立大会决议通过。
     
    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公司名称必须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名称还应标明“股份有限公司”字样。
     
    6)、有公司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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