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起草或审查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一般应注意以下具体内容是否已被明确约定: (一)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律师应提醒委托人,如双方当事人对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有特殊约定的,双方应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三部分“专用条款”中明确约定,并优先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的约定。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后,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因签订时间在后,系双方就变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内容达成的新的合意,该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应最优先解释适用,即使该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解释顺序在后的文件类别。 (二)各方代表具体人选及权限,特别是工程师及发包人代表的权限范围; (三)合同价款的性质(暂定价或可调价、固定单价或固定总价);价款的调整条件和方法;价款调整的依据;固定总价时的包干范围和风险包干系数;固定单价时的工程量调整依据、计量方法及适用单价; (四)合同工期的定义(合同范围内工程完工工期、总承包工程开工至整体竣工验收的工期);计划开工日、实际开工日、计划完工日、实际完工日、计划竣工日和实际竣工日的定义、确认程序和时限;工程阶段工期要求;工期顺延的条件和确认程序;工期延误、逾期竣工的违约责任及赔偿范围。 (五)质量标准、质量争议的处理方式和质量违约责任; (六)工程签证的条件、形式、确认程序及作为结算依据的必要条件; (七)工程变更、设计修改、方案变更、材料代用、合理化建议的处理程序、责任、费用承担及价款结算; (八)阶段性工程技术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及提供; (九)已完工程的保护、竣工验收(预验收、竣工验收、物业管理公司等有关第三方验收)的性质、程序;竣工资料的内容、份数、提交时限和逾期提交的违约责任;完整竣工资料的标准、竣工验收备案的责任; (十)施工总承包人的管理职责、配合义务、总包管理费、配合费的计取方式、支付办法;总包人管理的连带责任; (十一)竣工结算的前提条件、依据、结算(含施工总承包人单方结算、发包人审核结算、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价)的期限、程序和审核费用的承担方式;结算争议的调解机构和调解程序;逾期审核的违约责任等; (十二)工程移交的条件、标志、程序;逾期移交的违约责任; (十三)各方投保险种;保险费用的承担方式;保险合同中的保险责任范围、保险金金额、免赔额、保险期限;保险理赔的责任和义务;保险理赔不足、保险拒赔时或者免赔额内的损失承担;投保责任方未予投保时的责任承担。 (十四)各方互为履约担保的内容:发包人支付担保的方式,逾期付款的处理;承包人履约担保的方式、工期质量违约时的处理;分包支付、工资支付担保的形式和处理方式;履约保函或保证金的返还条件、期限; (十五)索赔文件的内容、形式、索赔程序; (十六)工程转包的禁止;发包人同意专业工程施工分包的范围;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确认和处理程序;违约责任; (十七)合同提前终止、解除的条件、确认和处理程序;违约责任; (十八)合同终止、解除或者符合约定交付工程时的撤场时限、确认程序;违约责任; (十九)合同提前终止、解除时:已完工程工程量、质量的审查确认程序;已采购材料设备的处理、工程资料编制与移交的时限及程序;已完工程与未完工程的技术衔接和已完工程对未完工程质量影响的评价、确认、处理程序;工程款(进度款)结算及支付的前提条件及程序;违约责任; (二十)工程质量保修范围、保修期、保修金的返还; (二十一)对于装饰装修工程,工程选用材料和工程质量验收中有关环保要求、验收标准及责任承担; (二十二)对于消防、煤气、电力等专业工程的审批、报验手续办理责任的划分及费用分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