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 德州知名律师刘山陵竭诚为您提供公司法务、房地产、建筑工程、知识产权、合同债权、离婚继承、劳动仲裁工伤、刑事辩护方面法律服务!律师热线:13791340496!

  •  
    德州知名律师刘山陵竭诚为您提供同居、婚姻、离婚、继承、婚外情、重婚方面的咨询、代理等专业婚姻家庭服务!律师热线:13791340496!
    最 新 热 门
     固顶 隐名股东与名义股东的股.
     固顶 劳动能力鉴定期限
     固顶 保险金请求权时效
     固顶 财产保险合同
     固顶 人身保险合同
     固顶 劳动争议仲裁裁决期限
     固顶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固顶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
     固顶 宅基地使用权
     固顶 建筑工程律师服务项目
     固顶 资产重组的主要方式
     固顶 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
     固顶 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
     固顶 劳动者承担违约责任的情.
     固顶 劳动合同终止与劳动合同.
     固顶 用人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合.
     固顶 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
     固顶 买卖合同质量违约
     固顶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
     固顶 工伤认定申请期间
     固顶 抵押与租赁关系
     固顶 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及转让.
     固顶 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标志.
     固顶 股东诉讼的四种情况
     固顶 劳动争议仲裁时效
     固顶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后.
     固顶 缔约过失责任
     固顶 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转让.
     固顶 专利侵权行为
     固顶 侵犯专利权的赔偿责任
     普通 混合担保
     普通 一般保证责任
     普通 连带责任保证
     普通 合同无效情况下工程款的.
     普通 名义股东处分股权时隐名.
     普通 股东抽逃出资行为认定
     普通 提起解散公司诉讼事由
     普通 法院审理解散公司案件注.
     普通 未经清算办理注销债权人.
     普通 劳动能力再次鉴定
     普通 工伤认定、工伤待遇不服.
     普通 劳动者可起诉单位未办理.
     普通 仲裁裁决遗漏必须参加仲.
     普通 加班费举证责任分配
     普通 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协.
     普通 劳动仲裁逾期未受理或裁.
     普通 商业保险
     普通 订立保险合同应遵循的原.
     普通 保险标的、保险利益
     普通 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
    最 新 推 荐
     固顶 劳动能力鉴定期限
     固顶 保险金请求权时效
     固顶 财产保险合同
     固顶 人身保险合同
     固顶 建筑工程律师服务项目
     固顶 劳动者承担违约责任的情.
     固顶 劳动合同终止与劳动合同.
     固顶 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
     固顶 买卖合同质量违约
     固顶 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及转让.
    相 关 文 章
  • 无相关文章
  • 认定为工伤的情况    3星级
    认定为工伤的情况
    作者:德州律师刘山陵 来源:德州法律服务网点击数:更新时间:2007-6-10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录入:Admin
     
  • 上一篇文章: 不得认定为工伤的情况

  • 下一篇文章: 参加工伤保险的主体
  • 发表评论 告诉好友 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
     网友评论:(只显示最新5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业务范围 | 律师代理 | 事故程序 | 事故赔偿 | 交强险 | 保险纠纷 | 法律法规 | 网站宗旨 | 申请链接 | 权利声明

    德州律师网主任:刘山陵  Email: dzfalv.com@163.com  联系电话:13791340496 

    办公地址:山东铜镜律师事务所(德城区天衢中路699号天翔大厦701、702、703、704、706、707室,天衢购物中心东邻 ) 

    鲁公网安备 37140202000234号

     
    鲁ICP备0702099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