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自诉人与被告人在法院宣告判决前可以自行和解,它是双方互相让步或者一方让步,所达成的一种谅解。由于这种谅解,使自诉人放弃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要求,被告人自愿承担保障被害人合法权益的义务。和解也是自诉人放弃诉讼处分权的一种形式,但需由自诉人在法院宣告判决前提出,并经法院审查作出是否准许的裁定。由于和解引起自诉人撤诉、诉讼终结的法律后果,因此须在法院的监督下行使这种诉讼处分权。法院经审查,如发现自诉人是在被告人一方的威胁、欺骗等情况下被迫而与被告人和解的,则法院有权不予准许,而应继续审判,这样才能保障自诉人的诉讼权利和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