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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强迫交易罪
    作者:德州律师刘山陵 来源:德州法律服务网点击数:更新时间:2011-5-5
    强迫交易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 相关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扰乱市场管理秩序的行为。
     
    构成要件
    客体要件
      本罪不仅侵犯了交易相对方的合法权益,而且侵犯了商品交易市场秩序。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扰乱市场管理秩序行为。   
    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依本节第231条之规定,单位亦能构成本罪。单位犯本罪的,实行两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本条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间接故意与过失不构成本罪。
     
    处罚:
    以暴力、威胁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强买强卖商品的;
    “(二)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
    “(三)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的;
    “(四)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的;
    “(五)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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