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罪与故意杀人罪的界限 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的主要区别在于行为人是否以非法剥夺他人生命为故意内容。如果行为人无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而只有伤害他人健康的故意,即使客观上行为导致了他人的死亡,也只能以故意伤害罪致死认定;如果行为人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即使其行为没有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也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司法实践中,要认定行为人的故意内容是伤害还是杀人,应遵循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查明案件的全部事实,从行为人与被害人的关系,案件的起因、过程、结果、作案的手段、使用的工具、打击的部位、强度、作案的时间、地点、环境条件、行为人作案前后的表现等方面入手,进行综合分析、判断。 1.案件的起因。行凶的发生是由于生活小事还是由于双方积怨很深,素来有仇恨;是由一时激动还是经过密谋策划等,这些可以帮助我们分析行为人有无杀人的思想。 2、故意杀人和故意伤害的区别以及在司法实践中对两者的判断标准.判断的标准是两者的客体----故意杀人的客体是剥夺他人的生命权,而故意伤害的客体是剥夺他人的健康权.生命权是以生命安全为内容的、他人不得非法干涉的权利,侵害生命权是指不法地剥夺他人生命的侵权行为,其表现为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健康权利是以身体的内部机能和外部的完整性为主要内容的一种人格权。 砍断颈椎〈导致脊髓断裂余颈部以下感觉完全丧失运动伴大小便失禁〉事实上罪犯对受害者实施了进行杀头的残酷手段,其行为以构成了杀人罪。 判断犯罪人主观故意内容、不能单凭口供,或仅根据某事实就下结论,而应在调查研究基础上,全面分析案情。根据发案原因、行为发展过程、犯罪工具、行凶手段、打击部位、打击强度、行凶情节、作案时间、地点、环境、犯罪人与被害人平时关系、致人死亡或未死亡的原因、犯罪分子一贯表现和犯罪后的态度等,进行综合分析判断。对于那些目无法纪、逞胜好强、动辄行凶、不计后果一类的侵害人身权利的行为,应按行为客观造成的实际损害的性质来确定危害行为的性质。致人死亡的,就构成直接故意杀人罪;损害他人身体的,就构成故意伤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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