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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是本留言第 3915 个阅读者
* 留言主题: 您好,刘律师
顾红红
MM


头衔:网友
发言数:1


◎该留言为悄悄话◎
2009-9-18 13:27:19 邮件 主页 QQ IP
刘山陵律师
管理员 GG

头衔:管理员
发言数:215


你好:

提供犯罪工具,如果是明知为犯罪行为还提供,属于非法经营罪的共犯;至于谁是主犯,应以其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和地位,最终由法院审理确定。

2009-9-18 22:58:13 邮件 主页 QQ 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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