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刘律师!
我和前夫于2007年9月因感情不合在当地民政局协议离婚.儿子当时年仅3岁.我们有两出房产,一家店铺.还有做生意买沿街房向我的父母借用的15万元债务!两个选择:一是要两处房产,二是要店铺!因为我们店铺是租用娘家的房子,当时自己的想法太过单纯,为了以后彻底和他划清界限不再有任何瓜葛,我选择了店铺.儿子也归我抚养.当时生意还说可以,为此他很恼火,当场表示如果我不让步他不负担儿子一分钱的抚养费,而且所有的债务都要有我一人来承担!事过几天他又反悔,威胁强迫我写下了一份股份转让协议书,要求店铺的股份和他四六分帐(他六我四),并且由他继续经营!
两年多来,他并没有履行我们的协议,仅仅支付了店铺的房租费.我多次找他理论都没能得解决.请问刘律师,我该怎么办?怎样讨回属于自己的合法权益??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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