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债券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企业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债券持有人有权按照约定期限取得利息和收回本金,有权在债券不能按期兑付时行使债权人的有关权利。而作为承兑人,则负有在债券到期后还本付息的义务。企业债券作为一种有价证券,其确定的到期日只是该有价证券可以开始要求兑付的时间,至于到期日后何时要求兑付,则属于债券持有人享有的权利。
其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应从债券持有人要求兑付而不能兑付时,才产生其权利被侵害之事实。本案因该企业债券章程中规定:“该债券到期一次兑付本息,不计复利,逾期不计逾期利息”。这表明,债券持有人逾期可以要求兑付债券的,其丧失的仅是逾期利息,并不涉及诉讼时效的问题。因而你的债券没有丧失时效,你可以主张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