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设计了公司僵局的三种解决方法。第一种,在出现公司僵局,一方侵害另一方的股东权时,股东可依据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1],提起直接诉讼;第二种,在出现公司僵局,一方因侵害另一方的股东权并同时侵犯公司的合法权益时,股东可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2],提起股东间接诉讼;第三种,在出现公司僵局时,股东可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请求解散公司[3]。前两种方法是对“股份多数决”原则产生的制度缺陷的更正或改良。第三种方法是对“股东不得抽回出资”原则产生的制度缺陷的更正或改良。 既然公司作为经济集合体,影响着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因而无论是从经济角度还是社会角度上看,通过公权力的途径,如解散公司、股东诉讼,往往要经历漫长的争讼,增加当事人过多的诉讼负担,并且在这个过程中还会发生公司财产的流失,损及债权人及其他社会相关利益者的权益。因而公司僵局的解决途径,最好的方式还是通过股东的事前救济,也就是积极借助公司章程预防僵局的形成才是最有价值的。 注: [1] 公司法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 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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