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作为股东所持有的一项财产权利,不容置疑地可以作为夫妻财产权的客体,在离婚时可以被分割。 根据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和我国《婚姻法》的规定,认为夫妻一方婚前取得的股权和婚后以个人财产出资取得的股权应为个人财产,离婚时仍归其个人所有。夫妻双方婚后以共同财产出资取得的股权,属于共同财产,离婚时应依法进行分割。如果双方都是同一公司股东,离婚时无论约定或法定分割财产,都属于公司股权内部转让,一般争议较少。如果一方是股东,离婚时另一方的利益该如何保护?在非持股一方不请求成为股东情况下,可以对股权进行评估,由享有股权的一方对另一方做经济上的给付,补偿股权价值的一半,公司的股权结构不变。这样既较好的维护了公司的正常运行,也解决了因夫妻财产分割而导致的股权转让问题;此外,在双方必须分割股权时,因必然会引起股东的变化,这无异于有限公司股东对外转让股权,因而应适用《公司法》第72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6条对有限公司股权转让规定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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