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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继承中的有限公司股权转让
    作者:德州律师刘山陵 来源:德州法律服务网点击数:更新时间:2007-6-9
         股权具有财产的属性,因而就本质而言是可以继承的。但问题是,继承人是否会因继承的发生而当然取得股东身份?由于股权兼有股东人格权的属性以及人身权不能被继承的法律性质,股权继承不能按照一般遗产继承的程序及方法进行。
         我国《公司法》76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样继承人是否因继承股权而当然取得股东身份,视公司章程规定而定。如果公司章程中对股东身份的继受取得有明确的约定则从约定;如果公司章程中未对此做出明确约定时,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应比照《公司法》第72条股权转让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6条的规定处理,即继承人可以取得股东身份,但应由其它股东过半数同意并放弃优先购买权;如果股东不同意继承人取得股东身份,其必须购买被继承人的股权;如果不购买,则视为同意接纳继承人为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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