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取物的担保是保障工程款支付的又一途径,承包人可对建筑工程行使两种权利:在建工程抵押权和承包人优先受偿权。 在建工程抵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在建工程抵押于债权人,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约定实现抵押权的情形产生,债权人就该该抵押财产优先受偿的担保制度。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在建工程为抵押财产。《物权法》实施之前,建设部发布的《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已经规定了在建工程抵押制度,但该《办法》所称的在建工程抵押是指抵押人为取得在建工程继续建造资金的贷款,以其合法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连同在建工程的投入资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抵押给贷款银行作为偿还贷款履行担保的行为。与《办法》相比,《物权法》对在建工程抵押的设定、效力、保全、实现方式等制度做出全新规定,在建工程可以担保任何合法债务,而非局限于担保在建工程继续建造的资金;可以将在建工程抵押于任何债权人,而非局限于提供贷款的银行。应当说,《物权法》上的在建工程抵押制度为清偿工程欠款提供了一条便捷途径,承包人可以要求发包人就在建工程设定抵押,发包人不支付工程款时,承包人可就拍卖、变卖在建工程(包括建成后的建筑物)的价款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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