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是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保障债权人实现债权的法律措施,可分为人的担保、物的担保和金钱担保。人的担保即为保证,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由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担保方式;物的担保是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债权人就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担保方式;金钱担保是债务人是否履行债务与金钱的得丧变更相联系,从而保障债权实现的担保方式。 为规范建设工程承发包交易行为,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遏制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行为,建设部先后制定了《关于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推行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若干规定(试行)》、《工程担保合同示范文本》和《关于在建设工程项目中进一步推行工程担保制度的意见》,通过推行工程担保制度,确保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时,由保证人代为履行或承担代偿责任。承包人应当提供的担保为:对业主提供投标保证、履约保证与保修金保证、对分包商提供付款保证、对供货商提供付款保证;业主应当提供的担保为:对承包人提供付款保证;分包商提供的担保为:对总承包人提供分包履约保证。 尽管工程担保并非强制性制定、尽管建筑市场仍由发包人主导,但是法律为工程款支付担保提供了充分依据,故承包人应当尽力争取,由业主提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有资格的银行、专业担保公司、保险公司为保证人,当业主不履行付款义务时,由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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