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应当依据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约定;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依据审定的工程预(概)算书约定。 合同条款应当对涉及工程价款结算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1、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限及抵扣方式;2、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3、工程施工中发生变更时,工程价款的调整方法、索赔方式、时限要求及金额支付方式;4、发生工程价款纠纷的解决方法;5、约定承担风险的范围及幅度以及超出约定范围和幅度的调整办法;6、工程竣工价款的结算与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7、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数额、预扣方式及时限; 8、安全措施和意外伤害保险费用;9、工期及工期提前或延后的奖惩办法;10、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相关的担保事项。 约定工程价款,可选用下列一种方式:1、固定总价。合同工期较短且工程合同总价较低的工程,可以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方式。2、固定单价。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综合单价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综合单价调整方法,应当在合同中约定。3、可调价格。可调价格包括可调综合单价和措施费等,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综合单价和措施费的调整方法,调整因素包括:A、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B、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价格调整;C、经批准的设计变更;D、发包人更改经审定批准的的施工组织设计(修正错误除外)造成费用增加;E、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 约定固定价合同应当注意: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条件可能会发生重大变化,工程结算时,一方提出认为继续采用固定价显失公平,应当通过鉴定评估,重新确定价款,对方却坚持根据合同结算,双方由此发生纠纷。《解释》第22条规定:“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不予支持。”理由是:固定价合同是双方协商一致的产物,应当尊重当事人合意,提请工程款鉴定则意味着可以不遵守合同;尽管按照固定价将发生利益偏颇,但是固定价起着风险分配作用,价款在合同约定的风险范围内不可调整。为平衡利益、降低风险,承包人在订立合同时要根据施工图,结合以往经验认真分析施工图与竣工图之间的差别,理性判断市场风险,报出合理低价;同时还要在合同中约定固定价的可调条件,比如将工程量增减10%或市场价格涨跌8%约定为可调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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