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 德州知名律师刘山陵竭诚为您提供公司法务、房地产、建筑工程、知识产权、合同债权、离婚继承、劳动仲裁工伤、刑事辩护方面法律服务!律师热线:13791340496!

  •  
    德州知名律师刘山陵竭诚为您提供同居、婚姻、离婚、继承、婚外情、重婚方面的咨询、代理等专业婚姻家庭服务!律师热线:13791340496!
    相 关 文 章
  • 无相关文章
  • 最 新 热 门
     固顶 交通事故赔偿风险提示
     固顶 山东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
     固顶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2006).
     普通 多次转让但未办理登记的机.
     普通 同时投保交强险与商业三者.
     普通 未投保交强险发生事故赔偿.
     普通 交强险赔偿限额项目
     普通 2011年山东省人身损害赔偿.
     普通 山东省2010年度交通事故人.
     普通 交强险责任限额
     普通 盗窃、抢劫、抢夺机动车交.
     普通 已买卖未办理过户登记的机.
     普通 租赁、借用发生交通事故的.
     普通 交通事故责任
     普通 交通事故责任的分类
     普通 特别情况下交通事故责任的.
     普通 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规则
     普通 交通事故人身伤残评定程序.
     普通 交通事故赔偿责任划分
     普通 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先.
     普通 交通事故赔偿标准及计算公.
     普通 道路交通事故精神损害慰抚.
     普通 交通肇事罪
     普通 交通事故中当事人死亡、轻.
     普通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
     普通 交强险不得附加其他条件
     普通 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
     普通 交强险不负责赔偿和垫付的.
     普通 交强险对抢救费用垫付
     普通 交强险赔偿限额
     普通 撞车事故索赔程序
     普通 撞人事故索赔程序
     普通 交强险保险金的赔偿
     普通 山东省“互碰自赔”
     普通 当事人应保护事故现场
     普通 扣押事故车辆等有关的物品.
     普通 检验、鉴定期限
     普通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原则
     普通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制作期.
     普通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内容
     普通 道路交通事故复核申请
     普通 复核申请不予受理情形
     普通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
     普通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
     普通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
     普通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
     普通 当事人可查阅、复制、摘录.
     普通 交通肇事逃逸
     普通 检验、鉴定结论确定
     普通 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
    更多
    最 新 推 荐
     推荐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推荐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更多
    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    3星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作者:德州律师刘山陵 来源:德州法律服务网点击数:更新时间:2007-6-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1993年11月1日法发〔1993〕30号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7、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8、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
     
    9、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
     
    10、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育费。但经查实,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不予准许。
     
    11、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
     
    12、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
     
    (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
     
    (2)尚在校就读的;
     
    (3)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
     
    13、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母抚养。
     
    14、《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施行前,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未表示反对,并与该子女形成事实收养关系的,离婚后,应由双方负担子女的抚育费;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始终反对的,离婚后,应由收养方抚养该子女。
     
    15、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的,应另行起诉。
     
    16、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17、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
     
    18、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
     
    (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19、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育费。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
     
    20、在离婚诉讼期间,双方均拒绝抚养子女的,可先行裁定暂由一方抚养。
     
    21、对拒不履行或妨害他人履行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中有关子女抚养义务的当事人或者其他人,人民法院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措施。
    录入:Admin
     
  • 上一篇文章: 没有了

  • 下一篇文章: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 发表评论 告诉好友 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
     网友评论:(只显示最新5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业务范围 | 律师代理 | 事故程序 | 事故赔偿 | 交强险 | 保险纠纷 | 法律法规 | 网站宗旨 | 申请链接 | 权利声明

    德州律师网主任:刘山陵  Email: dzfalv.com@163.com  联系电话:13791340496 

    办公地址:山东铜镜律师事务所(德城区天衢中路699号天翔大厦701、702、703、704、706、707室,天衢购物中心东邻 ) 

    鲁公网安备 37140202000234号

     
    鲁ICP备0702099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