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交强险赔偿限额 ◆ 有责任的限额:(2008年2月1日以前的标准) ◆ 有责任的限额:(2008年2月1日以后的标准) (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50000元; (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 (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8000元; (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 (三)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 (三)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 (旧)赔偿最高限额:6万 (新)赔偿最高限额:12.2万 ◆ 无责任的限额:(2008年2月1日以前的标准) ◆ 无责任的限额:(2008年2月1日以后的标准) (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0000元; (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 (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600元; (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 (三)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400元。 (三)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 (旧)赔偿最高限额:1.2万 (新)赔偿最高限额:1.21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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